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 買俊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毛松廷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