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義松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義松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義松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經本院同意將被告送交執行(執行案號:107年度執字第6745號),此有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7年12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