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5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上開信用卡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預借現金
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或選
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
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原告,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利息,
如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視為全部到
期,嗣被告持卡陸續消費,惟僅繳納本息至103年8月21日
,即未再依約繳納,截至104年1月28日,尚積欠本金新臺
幣(下同)68,764元及遲延利息5,795元,爰依信用卡契
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
(二)被告於103年4月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
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8日起至110年4月8日
止,共7年,借款本息之還款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借款利息前3個月以固定利率3.93%計算,自第4個月起
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1.99%計算,按日計息,被告同意如
借款全部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而遲延給付,自到期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惟被告借款後僅依約繳納至103年9月9日,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95,430元,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2之款項。
(三)被告於103年3月2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
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21日起至110年3月21
日止,共7年,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以年金法按月於
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前3個月以固定利率15.
37%計算,自第4個月起至第84個月採定儲利率指數加13.9
9%計算,按日計息,被告同意如借款全部到期或視為全部
到期時而遲延給付,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借款後僅依
約繳納至103年9月24日止,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95,910元,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附表編號3之款項。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曾以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將本件移轉至本院,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及答辯。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
詢表、繳款利息減免查詢表、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中國信託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各1份,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等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開事實,自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2,87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羅振仁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
││臺幣)│(新臺幣)│(年息)│(民國)│
││││││
├──┼──────┼─────┼────┼──────┤
│1│74,559元│31,562元│18.85%│104年1月29日│
││├─────┼────┤│
│││37,202元│15.85%││
├──┼──────┼─────┼────┼──────┤
│2│95,430元│95,430元│20%│103年9月10日│
├──┼──────┼─────┼────┼──────┤
│3│95,910元│95,910元│20%│103年9月25日│
├──┼──────┼─────┼────┼──────┤
│合計│265,8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