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機關核發)。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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