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建利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城
被   告 鉌鑫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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