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475號
原 告 汪秀華
被 告 楊東龍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47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黃國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玖佰零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0,750×0.369=15,0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40,750-15,037=25,713
第2年折舊值25,713×0.369=9,488
第2年折舊後價值25,713-9,488=16,225
第3年折舊值16,225×0.369=5,987
第3年折舊後價值16,225-5,987=10,238
第4年折舊值10,238×0.369=3,778
第4年折舊後價值10,238-3,778=6,460
第5年折舊值6,460×0.369=2,3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6,460-2,384=4,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