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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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 簡順 在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潘明彥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仕翰 律師被告 簡順隆
簡順豊 簡傳國 簡傳裕 簡素卿 簡惠美 簡傳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素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註:「(1)"+"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應有部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2)"-"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應有部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1)"-"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大於應有部分土地價值,應付補償金額(2)"+"表示分配土地價值小於應有部分土地價值,應受補償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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