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8號原告 鄒鳳珠 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已視為原告起訴。查被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此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支付命令送達證書、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亦載明公司址為前揭地址。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