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雨新於民國94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4年1月13日起至100年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0月23日止累計44,341元未給付,其中29,817元為本金;14,52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817元│102年10月24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