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侃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侃宜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9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3,084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813元│102年9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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