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 原告百年開發觀光種苗農場法定代理人楊千慧原告 秦禾 畜牧農場
洪來春 王藝婷 楊宗霖 陳志朋 被告 陳姜煥
新屋鄉農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即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且於起訴狀內未表明原告秦禾畜牧農場之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被告新屋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復列已死亡之 陳龍男 為原告,致無法送達文書並核科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同年5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1日、同年7月13日分別送達原告楊千慧等人及原告秦禾畜牧農場,此有送達證書多紙附卷可證,惟原告僅補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之聲明,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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