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曉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曉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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