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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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5號再審原告 方鍾金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