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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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為︰撤銷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95011號、第95012號、第95013號強制執行程序,而各該強制執行債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71,010元、462,200元、1,206,80
0元,共計為3,340,01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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