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圓 即 恩竹 精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