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移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移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5樓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被告於調解成立後,聲請繼續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97年10月3日,就本件相對人請
求給付信用卡款事件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為⑴相對人願
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叁拾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下同)貳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第一項)。⑵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第二項)。⑶聲請費用
各自負擔(第三項)。然而相對人上開調解內容第一項含有
錯誤的利息計算方式,違背金管會銀行局的行政命令,該公
文要求金融機構針對協商毀諾戶計算方式,不得早於依該協
商所協議分期繳款之最後一個繳款日,相對人當時辯稱沒有
該項公文,誤導聲請人簽署同意書,以致權益受損,依法自
應續行審判程序云云。
二、查本院97年度板簡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係經由聲請人
與相對人合意而成立,此有聲請人於調解筆錄上之親筆簽名
,並經本院製成調解筆錄在卷可明。依上開調解筆錄內容可
知,聲請人經本院闡明及勸諭後,確實已答應前開調解內容
,又本件調解筆錄既係依據聲請人及相對人合意而成立,且
就聲明事項,亦無脫漏之情事,則聲請人起訴請求事項,均
因調解成立而告終結,訴訟繫屬已消滅,並無續行審判程序
之餘地。至聲請人所陳伊受相對人誤導計算金額含有錯誤的
利息計算方式云云,或係聲請人與相對人再行私下協商,是
否採行行政機關訓令問題,或係事涉聲請人於調解當時有無
陷於錯誤,能否另訴請求撤銷調解之問題,尚不容本院以續
行審判的方式救濟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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