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丙○○原名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