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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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銀雪 債務人 沙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沙怡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個月(期)當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元,最高連續收取3個月(期)計違約金300元)。
㈡、詎債務人自101年11月19日至105年8月31日止共消費簽帳49,60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共積欠51,548元,及其中本金49,604元自105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沙怡玲│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07│││49,604元││12月17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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