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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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正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正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