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298號債權人 吳敏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松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供相關釋明資料陳明債務人於執行事件中提供屬其所有之擔保物部分其拍定之金額為何?並以拍得之金額清償保證債務之金額為何,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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