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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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債權人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琮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志青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復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又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民法第602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歸還寄託物為由,請求對伊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現金保管託收證明所載,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歸還其寄託物,是上開返還期限既未屆至,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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