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連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即丞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郁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