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25號聲請人甲○(即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展延至民國99年2月2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25日就任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9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尚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7年2月25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82號、98年度司字42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8年8月24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並經本院電子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42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今聲請人以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9年2月2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