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16日聲報就任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秦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於97年3月4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6月30日止。茲因豐秦公司現尚有債權債務處理中,爰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1月2日就任豐秦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6月30日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復有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3號及98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影本可稽,茲審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其清算期間展延6個月至98年12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