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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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被告湧源工程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參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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