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8130號債權人甲○○非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各筆借款之確切時間
及金額;另本件請求之金額與案外人 黃清武 、蕭秋梅之匯款有無關連。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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