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5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起延長羈押
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坦然接受法律制裁,已深具悔意,且無逃亡之虞。而被告家中有幼子及年邁多病母親待照料,實不宜長期羈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安頓家人生活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犯本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95年11月3日執行羈押。查:雖本案已辯論終結,惟對於判決結果,檢察官及被告均可提起上訴,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