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國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2、3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其餘他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2年8月6日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綜上,本件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受刑人陳國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5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1號│偵字第691號│偵字第156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2│101年度訴字第972│101年度簡字第6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9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2│101年度訴字第972│101年度簡字第61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8日│101年6月8日│101年10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326號(編號1│字第7326號(編號1│字第11481號(編號1│││至5號計8罪,定應執│至5號計8罪,定應執│至5號計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行有期徒刑5年8月)│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陳國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3│有期徒刑3年7月,2│有期徒刑3年7月,10│││罪│罪│罪│├──────┼─────────┼─────────┼─────────┤│犯罪日期│①101年4月22日│①101年4月27日│①100年10月27日│││②101年4月24日│②101年4月27日│②100年12月3日│││③101年4月26日││③100年10月16日│││││④100年10月21日│││││⑤100年10月28日│││││⑥100年11月15日│││││⑦100年11月15日│││││⑧100年11月11日│││││⑨100年11月19日│││││⑩100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556號│字第11556號│字第6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26│101年度訴字第2026│101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95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9日│102年3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26│101年度訴字第2026│102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2213號││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102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768號(編號1│字第13768號(編號1│字第6539號(本編號│││至5號計8罪,定應執│至5號計8罪,定應執│6號計10罪定應執行│││行有期徒刑5年8月)│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6年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