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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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靜園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所有門牌號碼台
中市○區○○○街○○巷○○號十五樓之三房屋,係屬原告管理之公寓大廈住戶
,依該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決議每戶應繳每月每坪五十
元之管理費,該大廈住戶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決議每戶應繳管
理基金五萬元,並應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繳納,逾期加收百分之
十之違約金,並決議自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