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柴油壹仟公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得油槽一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加油槍一組及油槽一座被告供稱係向賣油之人借用,亦無證據足資證明為
被告所有,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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