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8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被告 王思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1289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19,581元│自102年2月5日起至清│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16.73計算。│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