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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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7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被告 林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1276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29,936元│自94年4月21日起至清│自9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7.99計算。│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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