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邦遠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