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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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花園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