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莊秀霞 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繳而為警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11日中市警保字第1070042481號函1紙存卷可考,自屬違禁物。而該案查無犯罪嫌疑人,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12日簽結,有簽呈1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人不詳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07年9月12日107年度他字第5295號簽呈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6頁),而本件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11日中市警保字第1070042481號函1紙在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予宣告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