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侖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陳立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481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107年12月24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26日、108年4月23日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保護管束及法治教育課程,惟受刑人均未於時間內到案,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立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481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及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107年12月24日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執行傳票命受刑人於108年4月23日上午9時許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及法治教育,該傳票於10
8年4月10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受刑人並未於上開時間到案,執行檢察官再以執行傳票命受刑人於108年5月17日上午
9時許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及法治教育,該傳票於108年5月3日送達受刑人住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書記官並以電話聯繫受刑人本人,告知上開執行事項,然受刑人仍未於前揭時間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