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告 楊喬安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99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其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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