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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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致遠 、 王瑪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致遠、王瑪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