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勞訴字第1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8樓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39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