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三年度執字第七一六五號,一○三年度執聲第一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木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刑法第五十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在執行卷及本院卷宗可稽。雖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100年8月30日因有期徒刑假釋出監,於同年1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未執行之刑,原應以已執行論,然因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尚未執行,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審核後,除如附表編號1至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之「98年9月30日」,均應更正「98年11月16日」外,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6日│98年8月22日│98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215號│25215號│2521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98年度易字第2512號││判決├────┼──────────┼──────────┼──────────┤││判決│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711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30││││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2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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