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債務事件,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0日裁定原告於該裁定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9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卷宗第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程欣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