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吉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郭○瑀(民國85年次),自陳因小孩有語文發展與協調障礙等情,配偶需照顧子女而無工作,債務人需獨自負擔家庭租金與子女扶養費等情。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競都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計算,月平均收入為30,3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依據薪資帳戶轉帳金額平均計算,每月為28,328元,惟因前開入帳金額資料無法得知各項收入明細,是本院認宜以債務人自陳之每月33,000元計算月收入。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文雄醫院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薪資轉帳明細、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03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雖債務人稱除自身生活費外,實
際尚負擔子女扶養費與全家房租,惟依據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宜債務人與其女之生活費均以12,485元計算,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3,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8,03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50405│16.20%│13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8035│8.92%│716│├──────────┼──────┼─────┼──────┤│甲○(台灣)商業銀行│271053│5.16%│41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425790│8.11%│65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44956│2.76%│222│├──────────┼──────┼─────┼──────┤│聯邦商業銀行│188523│3.59%│28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89320│16.94%│1361│├──────────┼──────┼─────┼──────┤│凱基商業銀行│162968│3.10%│24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61317│10.69%│859│├──────────┼──────┼─────┼──────┤│台中商業銀行│408264│7.78%│625│├──────────┼──────┼─────┼──────┤│良京實業公司│878421│16.73%│1344│├──────────┼──────┼─────┼──────┤│債權總額│5,249,052│每期金額│8,030│├──────────┼──────┼─────┼──────┤│清償成數│約11%│清償總額│578,16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