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錫修
謝麗華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9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95號、103年度偵緝字第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錫修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麗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錫修與謝麗華為夫妻,均為成年男女, 依渠 等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且對於該公司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均有所認識,竟以按月繳付渠等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代價,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之成年男子所邀,由李錫修於民國97年1月17日至97年2月27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圓典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圓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謝麗華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至97年3月12日止,擔任址設彰化縣○○鎮○○路○○巷○○號鎧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鎧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人亦均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嗣李錫修與謝麗華分別與前揭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即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李錫修容任上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接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並經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以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如附表一所載(除附表一編號1、2、3、11虛設行號外),由謝麗華容任上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接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交付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並經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以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如附表二所載(除附表二編號3虛設行號外),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李錫修、謝麗華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圓典公司及鎧昕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3月2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圓典公司及鎧昕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而被告李錫修自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2月27日止,係圓典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與前揭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共同以圓典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除附表一編號1、2、3、11虛設行號外),各得因此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一所示(除附表一編號1、2、3、11虛設行號外),是核被告李錫修所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謝麗華自96年11月30日起至97年3月12日止,係鎧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與前揭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共同以鎧昕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除附表二編號3虛設行號外),各得因此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二所示(除附表一編號3虛設行號外),是核被告謝麗華所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被告李錫修、謝麗華分別與前揭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就上揭各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李錫修與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2月27日止,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稅捐之犯行(除附表一編號1、2、3、11虛設行號外),及被告謝麗華與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自96年11月30日起至97年3月12日止,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稅捐之犯行(除附表一編號3虛設行號外),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另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李錫修、謝麗華均各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錫修、謝麗華均為貪圖小利,同意擔任圓典公司、鎧昕登記負責人,使販賣發票團體得藉由開立不實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方式牟利,已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影響國家稅賦收入,所為實值可議,惟念被告李錫修、謝麗華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素行良好,另衡酌被告和容任他人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及期間,及經濟狀況為勉持,暨其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衡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開立年月│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號碼│(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神寶國際開發│97年1月│XU00000000│355,000│17,750│虛設行號│││有限公司├────┼─────┼───────┼───────┤││││97年1月│XU00000000│814,000│40,700││││├────┼─────┼───────┼───────┤││││97年1月│XU00000000│636,000│31,800││├──┼──────┼────┼─────┼───────┼───────┼───────┤│2│瀚霖醫藥用品│97年1月│XU00000000│768,000│38,400│虛設行號│││實業有限公司││││││├──┼──────┼────┼─────┼───────┼───────┼───────┤│3│和航有限公司│97年1月│XU00000000│400,000│20,000│虛設行號│││├────┼─────┼───────┼───────┤││││97年1月│XU00000000│587,000│29,350││├──┼──────┼────┼─────┼───────┼───────┼───────┤│4│九皇欣業有限│97年1月│XU00000000│680,000│34,000│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5│旺訊股份有限│97年1月│XU00000000│707,880│35,394│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97年1月│XU00000000│178,500│8,925│稅額│││├────┼─────┼───────┼───────┤││││97年1月│XU00000000│2,550,000│127,500││││├────┼─────┼───────┼───────┤││││97年1月│XU00000000│743,325│37,166││││├────┼─────┼───────┼───────┤││││97年1月│XU00000000│2,550,000│127,500││││├────┼─────┼───────┼───────┤││││97年2月│XU00000000│2,305,200│115,260││││├────┼─────┼───────┼───────┤││││97年2月│XU00000000│2,550,000│127,500││││├────┼─────┼───────┼───────┤││││97年2月│XU00000000│572,985│28,649││││├────┼─────┼───────┼───────┤││││97年2月│XU00000000│635,205│31,760││││├────┼─────┼───────┼───────┤││││97年2月│XU00000000│1,959,675│97,984││││├────┼─────┼───────┼───────┤││││97年2月│XU00000000│570,160│28,508││├──┼──────┼────┼─────┼───────┼───────┼───────┤│6│富立通國際貿│97年1月│XU00000000│940,800│47,040│已向稅捐稽徵機│││易有限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7│普翔科技股份│97年2月│XU00000000│1,950,000│97,500│已向稅捐稽徵機│││有限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97年2月│XU00000000│1,015,000│50,750│稅額│││├────┼─────┼───────┼───────┤││││97年2月│XU00000000│950,000│47,500││├──┼──────┼────┼─────┼───────┼───────┼───────┤│8│維佳企業有限│97年2月│XU00000000│2,390,000│119,500│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97年3月│YU00000000│1,470,000│73,500││├──┼──────┼────┼─────┼───────┼───────┼───────┤│9│旺懋食品有限│97年3月│YU00000000│590,000│29,500│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10│鎧昕實業有限│97年3月│YU00000000│2,572,500│128,625│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11│吉一科技股份│97年3月│YU00000000│3,528,000│176,400│虛設行號│││有限公司├────┼─────┼───────┼───────┤││││97年3月│YU00000000│5,292,000│264,600││││├────┼─────┼───────┼───────┤││││97年3月│YU00000000│3,528,000│176,400││├──┼──────┼────┼─────┼───────┼───────┼───────┤│12│振凱行│97年3月│YU00000000│250,000│12,500│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13│財多利股份有│97年3月│YU00000000│300,000│15,000│已向稅捐稽徵機│││限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97年3月│YU00000000│300,000│15,000│稅額│││├────┼─────┼───────┼───────┤││││97年3月│YU00000000│300,000│15,000││││├────┼─────┼───────┼───────┤││││97年3月│YU00000000│200,000│10,000││││├────┼─────┼───────┼───────┤││││97年3月│YU00000000│220,000│11,000││└──┴──────┴────┴─────┴───────┴───────┴───────┘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開立年月│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號碼│(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華高國際有限│97年3月│YU00000000│1,228,500│61,425│已向稅捐稽徵機│││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97年3月│YU00000000│891,000│44,550│稅額│││├────┼─────┼───────┼───────┤││││97年3月│YU00000000│144,810│7,241││├──┼──────┼────┼─────┼───────┼───────┼───────┤│2│ 喜氏 家安營造│97年3月│YU00000000│3,501,000│175,050│已向稅捐稽徵機│││有限公司├────┼─────┼───────┼───────┤關申報抵扣銷項││││97年3月│YU00000000│3,506,000│175,300│稅額│││├────┼─────┼───────┼───────┤││││97年3月│YU00000000│2,200,000│110,000││├──┼──────┼────┼─────┼───────┼───────┼───────┤│3│吉一科技股份│97年3月│YU00000000│4,410,000│220,500│虛設行號│││有限公司├────┼─────┼───────┼───────┤││││97年3月│YU00000000│4,410,000│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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