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仕暘有限公司王元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103年9月30日│14,700元│CH0000000│││││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