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