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苗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苗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43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