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89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甲○○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孫輩),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子輩),例如被繼承人子女 廖麗雅 已向本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