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刑法第41條第8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以符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又刑法施行法為達新法修正之目的,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並配合增訂第3條之3:「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規定,亦於同日生效施行,是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附表:
┌──────┬─────────┬─────────┬─────────┬─────────┐│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6日│96年9月中旬│96年10月間│96年10月間│├──────┼─────────┼─────────┼─────────┼─────────┤│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67號(聲請書誤│第1756號│第22568號│第22568號│││載為175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97年度簡字第741號│99年度簡字第822號│99年度簡字第822號│││││││││├──┼─────────┼─────────┼─────────┼─────────┤│事實審│判決│97年7月31日│97年8月14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97│99年度易字第890號│99年度簡字第822號│99年度簡字第822號││││號│││││├──┼─────────┼─────────┼─────────┼─────────┤││確定│97年9月1日│97年9月11日│99年4月7日│99年4月7日││判決│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