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7年10月17日下午駕駛V2-2875號自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路○○段往大昌路方向行駛,途經中豐路中山段欲左轉中豐路時,不慎撞擊騎乘F3Z-832號重型機車沿大昌路直行中豐路中山段之甲○○成傷,因認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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