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2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